人防設計要求
在縣城以上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新建民用建筑(除工業生產廠房外),按照下列規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:
(一)新建10層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,按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抗力等級6級以上的防空地下室;
(二)新建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,按照地面總建筑面積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級6B級防空地下室。具體比例為:一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6%-8%;二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5%-6%;三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4%-5%;縣城為3%。
(三)新建除第一項、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,按照地面總建筑面積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級6級以上的防空地下室。具體比例為:一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4%-5%;二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3%-4%;三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2%-3%;縣城為2%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批準免建和減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積,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級。